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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姐妹放弃继承单方取得房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无配偶、无子女的独居逝者离世后,未订立遗嘱,父母也早已去世,无第一顺序继承人。其遗留房产依法由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共同法定继承。全部兄弟姐妹均自愿放弃自身继承份额,并一致同意将份额全部归其中一名姐姐单独所有。法院尊重全体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判决房屋由该姐姐一人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被继承人无配偶、子女、父母时,遗产由兄弟姐妹等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

2、法定继承人有权自愿放弃继承权利,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认可。

3、多名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统一归一人所有的,法院可直接判决遗产归该继承人独有。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人可以自愿放弃继承。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兄弟姐妹属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