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扶养继子女无权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再婚夫妻婚后共有房产与存款,女方离世无遗嘱。男方跟前妻的女儿长期随祖辈生活,未和继母形成扶养关系,不具备继承资格;丈夫、婚生子、女方两名亲生子女为合法继承人。法院先分出一半财产归丈夫,剩余遗产由四名继承人平分,确认各方最终份额。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继子女和继父母未形成扶养关系,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2、夫妻共同财产继承,应先析出配偶一半财产,余下部分再法定均分。
3、继承人自愿转让自身继承份额,属于合法处分权利,法院予以准许。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