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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赡养义务酌情少分遗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原、被告为兄妹,父亲去世后未留遗嘱。兄长早年出国定居,二十余年未照料、未赡养老人;妹妹长期陪伴、独自承担老人全部养老、看病及生活照料义务。此前妹妹已自愿放弃房产继承,房屋全部归兄长。后兄长起诉要求再分割父亲存款、抚恤金。法院认定妹妹尽主要赡养义务可多分,兄长未尽赡养义务应少分,最终酌情判决兄长仅分得抚恤金 5 万元,其余财产由妹妹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法定继承不是绝对均分,是否尽赡养义务是法院调整继承份额的核心依据。

2、有赡养能力长期不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依法应当少分或不分遗产。

3、抚恤金虽不属于遗产,为减少诉累,法院可结合赡养事实酌情一并分割。

4、自愿签署的放弃继承声明合法有效,事后不得随意反悔撤销。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少分或不分。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无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