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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遗嘱未丧失继承权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祖辈立约将老宅分给女儿与外孙,旧房由外孙出资翻新,房产分别登记在女儿、外孙名下。女儿离世前外孙曾伪造遗嘱,法院不予采纳。女儿去世后外孙因房产分割诉至法院,法院结合早年分家约定、出资居住情况,判决房屋归外孙所有,由其向其余继承人折价补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早年书面分家家约有效,外孙改姓、养老安葬行为视为接受遗赠。

2、伪造遗嘱但被继承人尚在世,不属于情节严重,不丧失法定继承权。

3、遗产分割兼顾赡养付出、年老弱势,房屋归实际居住人,折价补偿其他继承人。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