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与公证遗嘱遗产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兄长生前收养一名男孩但未办理收养登记,双方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一家人共有九间房屋,兄长、母亲先后离世,父亲订立公证遗嘱,指定自身继承所得财产由一名女儿继承。后父亲过世,各方就房产、征地补偿款、存款分割产生纠纷。法院结合公证遗嘱、代位继承规则划分遗产份额;同时认定耕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仅土地补偿收益可以分割。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未办理登记但长期共同生活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养子女享有法定继承权。 2、公证遗嘱仅能处分立遗嘱人自己享有的财产份额,无权处置他人遗产部分。 3、家庭耕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遗产,只有承包产生的收益可以依法继承。
1、《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子女先死亡的,由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2、《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订立遗嘱处分个人合法遗产。 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收益可继承,耕地承包权一般不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