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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房产确权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一名女子与男子早年未登记结婚,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事实婚姻。男子婚前购置宅基地,二人同居后共同建造房屋。女子带来的儿子未跟随二人生活,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男子亲生儿子与女子因房产继承产生矛盾。法院区分土地与房屋权属进行份额划分,因双方不愿承担评估费用,仅确认产权份额,不进行实物分割。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1994 年 2 月 1 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满足实质要件,可以认定事实婚姻。 2、继子女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没有扶养关系,不能享有继承权。 3、遗产无法评估作价时,法院可仅确认各方产权份额。

 

法条依据

1、《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五条,事实婚姻认定规则。 2、《继承法》第十条,继子女继承权以形成扶养关系为条件。 3、《继承法》第二十九条,遗产可采取确认份额方式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