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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赠与不算遗产法定继承酌情多分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二老离世无遗嘱,三名子女诉请分割房产、存款、抚恤金。早年父母已办理公证赠与,将一套住房赠与两名女儿,该房屋不属于遗产。剩余房产三人均分,因儿子常年照料卧床父母且身有残疾,银行存款全部判归其所有;抚恤金扣除丧葬开支后三人均分。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具备法律效力,已赠与交付的房产不再列入遗产范围分割。

2、法定继承并非绝对均等,长期共同照料老人、自身存在特殊困难的继承人,依法可酌情多分遗产。

3、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全体继承人一致同意一并处理的,法院可在继承案件内同步分割。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被继承人未立遗嘱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