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见证打印遗嘱有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二老名下有拆迁安置房,因小女儿出资购房、长期照料生活,二人订立打印遗嘱,将房产份额指定由该女儿继承。二老过世后,其他子女无异议,但已故长子的子女质疑遗嘱效力,主张见证人是亲属、立遗嘱人高龄意识不清。经笔迹鉴定,遗嘱签名均为二老本人所写,且无证据证明见证人存在利害关系,法院最终认定遗嘱有效,房产归该女儿继承。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亲属担任遗嘱见证人,不属于法律禁止的利害关系情形,不会直接导致遗嘱无效。
2、经司法鉴定确认签名真实,且无欺诈、胁迫情形的打印遗嘱,符合法定生效要件。
3、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被继承人有权自主处分个人合法遗产。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有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签名注期即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