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房屋共有权确认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母亲早年申请宅基地建房,大儿子当时为家庭成员,后续顶替工作、户口迁出转为城镇户口。多年后宅基地使用权证登记在册人口仅母亲与小儿子。大儿子起诉要求确认享有房屋份额。法院依据登记信息认定原告不再属于该户成员,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农村宅基地权属以行政确权登记为准,不能仅凭早年建房时的户内身份持续享有使用权。 2、户口迁出转为城镇户籍,丧失本村农户成员资格,无权主张宅基地对应的房屋共有权。 3、若想要主张父亲遗产份额,应当另行提起继承诉讼。
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 2、证据不足的,应当承担不利诉讼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