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无权处分违约赔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告在配偶去世后,谎称自己是房屋唯一继承人,与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收取原告大额购房款并交房。后续因其他继承人不同意卖房,被告明确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房价在交易期间大幅上涨,原告因被告违约错失购房机会,产生房屋差价、装修、中介费等实际损失。法院认定合同有效、被告单方违约,判决解除合同并由被告赔偿原告全部合理损失。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出卖人明知房屋存在多名继承人、自身无完整处分权仍签约卖房,属于重大过错。
2、房价上涨产生的房屋差价损失,属于守约方的可预期利益损失,违约人应当赔偿。
3、合同因一方根本违约解除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装修、中介费、差价等全部实际损失。
1、《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2、《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一方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3、《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实际损失及可得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