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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死亡继承人偿债、抵押权优先受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夫妻二人向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后丈夫去世,妻子逾期多期未足额还款构成违约。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起诉要求清偿剩余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律师费,并主张对抵押房屋优先受偿。法院审理判决:妻子承担全部还款责任;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银行对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借款人死亡不免除债务,生前债务属于遗产债务,继承人必须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2、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抵押登记,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债务人无力还款时可拍卖、变卖房产抵债。

3、借款合同明确约定的律师费、罚息、复利,属于实现债权合理费用,依法应予支持。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逾期还款,应当支付罚息。 2、《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不动产抵押登记有效,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