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遗产分割协议与拆迁权益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父母遗留老宅,多名子女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约定由小儿子出资补偿其他兄弟姐妹,老宅产权归小儿子。款项付清后老宅遇拆迁,置换安置房一套。部分兄弟姐妹以墓碑未刻名字为由拒绝配合过户。法院认定家庭分割协议合法有效,老宅对应的拆迁安置权益由小儿子享有,墓碑相关争议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全体继承人自愿达成的遗产分割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对所有签约家庭成员具有约束力。 2、原房屋灭失后,拆迁置换取得的安置房属于原房屋财产权益的转化,应当依照原分割协议确定归属。 3、亲情、墓碑刻名等人身情感纠纷与房产继承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财产协议的抗辩理由,当事人可另行协商。
1、《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法定顺序继承。 2、《继承法》第十三条,继承人可以协商处理遗产分割。 3、《继承法》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兼顾各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