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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协商不均等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二老去世后遗留农村平房一处,房屋原始共有人为父母与两名子女。原、被告作为唯一法定继承人,因房产继承产生纠纷诉至法院。庭审中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同意案涉房屋全部归儿子一人所有,被告自愿放弃继承份额。法院尊重继承人协商结果,判决房屋由原告单独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法定继承以均等为原则、协商不均等为例外,继承人自行达成一致的,法院予以认可。

2、继承人有权自愿放弃自身继承份额,放弃行为合法有效。

3、家庭遗产分割优先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充分体现民事自愿原则。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