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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自书遗嘱有效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被继承人生前留有合法自书遗嘱,将其名下房屋六分之一份额指定由小女儿单独继承。老人去世后,部分子女主张遗嘱附有照顾其他兄弟姐妹的义务,认为原告未尽义务、遗嘱不应生效。法院查明遗嘱内容清晰、形式合法,且被告无证据证明原告拒不履行义务,老人多年亦未变更遗嘱,最终判决遗嘱真实有效,涉案房产份额由原告依遗嘱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自书遗嘱形式要件齐全、意思表示真实,即具备法律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

2、遗嘱未书面附义务的,旁人单方口头主张附带赡养、照顾义务,无法律效力

3、质疑遗嘱效力、主张继承人未履行义务的,由质疑方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则抗辩不成立。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合法有效。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有有效遗嘱的,优先按照遗嘱继承。 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