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打印遗嘱效力确认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夫妻二人共有一套房产,男方生前在精神状态正常、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自愿订立打印遗嘱,明确将自己名下房屋份额指定由亲生儿子继承。该遗嘱全程有三名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与见证人均逐页签字、按手印并标注日期,符合法定形式。立遗嘱人去世后,继承人向法院起诉确认遗嘱效力,另一方亲属对遗嘱效力完全认可,无任何异议,法院最终认定遗嘱合法有效。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打印遗嘱生效有严格法定条件,需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逐页签名并标注时间。
2、只要遗嘱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愿,不存在欺诈、胁迫、伪造、篡改情形,遗嘱即为有效。
3、立遗嘱人有权自主处分个人合法遗产,指定单个法定继承人继承财产。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需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逐页签名注期。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真实自愿、无违法情形的遗嘱合法有效。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指定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