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产继承与放弃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夫妻共有一套房屋,丈夫离世后,一半房产属于遗产。女儿出具经过公证的书面声明,自愿放弃继承父亲遗产。母亲订立代书遗嘱,将自有份额与继承所得份额全部留给儿子。两名被告经法院传唤未到庭,法院判决整套房屋归儿子所有。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夫妻共同房产,一方死亡,先分割一半归配偶,剩余部分作为遗产由继承人分配。 2、继承人可书面放弃继承,经过公证的放弃继承声明具备法律效力。 3、产权人可通过合法遗嘱处分自身享有的全部房产份额。
1、《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2、《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人可书面放弃继承。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缺席法院可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