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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被继承人去世后,子女曾共同办理继承公证,确认涉案房屋一半产权归母亲(被继承人妻子)所有,剩余一半由两名子女各继承四分之一。后续母亲办理公证遗嘱,将自己全部房屋份额留给孙子继承。母亲去世后,家庭成员因房产分割产生纠纷,有亲属质疑遗嘱并非老人真实意愿,但无任何证据佐证。法院认定公证遗嘱程序合法、意思真实,判决房产由孙子继承二分之一、两名子女各继承四分之一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公证遗嘱效力优先,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意识不清情形的,遗嘱合法有效。

2、质疑遗嘱真实性、合法性的一方,负有举证义务,举证不能则抗辩无效。

3、遗产分割以在先公证继承约定、有效公证遗嘱为依据,依法确定各方继承份额。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公证机构办理,具有法定效力。 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