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损害责任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女子曾与男子结婚,二人后来经法院判决离婚。男子名下房屋源于婚前继承房产拆迁补偿,属于男子个人财产。男子离世后,公证处依据多名继承人出具的放弃继承文书出具继承权公证书。女子主张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公证存在错误,起诉公证处要求撤销公证书并赔偿精神损失。法院认定案涉房产为男子婚前个人财产,公证处已尽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驳回原告诉请。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一方婚前取得的房产,不会因婚内办理权证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2、公证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公证处依法核实材料、程序合规,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公证书个别文字笔误,没有对当事人实体权利造成损害,不构成公证过错。
1、《婚姻法》第十八条,一方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2、《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法定继承顺序规则。 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对自身主张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