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对价预先放弃继承协议效力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姐姐离世留下房屋,仅有两名弟弟作为继承人。两名弟弟事前达成书面约定,一名弟弟按月支付生活费,另一弟弟承诺放弃涉案房屋继承权。付款一方依约持续履行义务,待办理房产继承手续时,已故弟弟的两名女儿不予配合。诉至法院后,法院认定协议有效,房屋由履约弟弟独自继承。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继承人之间附有经济对价的预先继承分配协议,属于有效民事约定,各方应当恪守履行。 2、协议义务人完整履行全部约定义务后,相对方及其继承人不能反悔主张分割遗产。 3、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法院可以缺席裁判。
1、《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界定遗产范围与法定继承人。 2、《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可作出接受、放弃继承表示。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缺席可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