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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房产法定继承份额确认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夫妻婚内购买单位集资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各占二分之一份额。丈夫去世且未留有遗嘱,其父母早已离世,法定继承人为妻子与两名女儿。购房协议虽曾添加女儿姓名,但母女双方均否认存在赠与事实,法院认定该女儿不享有房屋原始份额。最终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妻子继承取得房屋三分之二份额,两名女儿各继承六分之一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婚内购房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不改变共有性质。

2、仅有书面名单添加、无赠与合意、无赠与行为的,不成立房产赠与

3、无遗嘱时,逝者个人份额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分,配偶继承原有一半份额再分得继承份额,份额最多。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无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婚内所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