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举证不足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父亲早年购得院落窑洞,小儿子后续新建一孔窑洞。多年之后,前二嫂与孙子住进该院落。小儿子主张双方属于租赁关系,起诉要求对方腾退房屋并支付租金。前二嫂辩称房屋早已口头分配给自家后代。双方均无法充分举证各自权属以及租赁关系存在,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主张存在租赁合同,应当提交租赁合意相关证据。 2、仅有长期占有居住事实,不能直接推定双方成立租赁关系。 3、证据不足以证明己方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一方承担败诉后果。
1、《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