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遗嘱遗赠期限认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夫妻先后立下多份自书遗嘱,儿子夫妇悉心照料二老。公公后续遗嘱打算将部分房屋权益留给前儿媳。前儿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构成遗赠,但其知晓遗赠事项后,未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明确表示,依法视为放弃。多份遗嘱内容冲突,以最后遗嘱为准。法院判定房屋由儿子继承,由儿子向其他兄弟姐妹支付房屋份额补偿;丧葬结余款项由继承人平分。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被继承人订立数份内容抵触的遗嘱,若无公证遗嘱,应当以最后一份合法遗嘱为准。 2、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遗赠起两个月内明确表示接受,逾期无表示视为放弃。 3、抚恤金、丧葬费不属于遗产,一般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配。
1、《继承法》第二十条,多份遗嘱内容冲突以最后遗嘱为准。 2、《继承法》第二十五条,受遗赠人逾期未表态视为放弃遗赠。 3、《继承法》第二十九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活使用,可折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