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与未尽赡养义务酌情少分遗产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祖辈留有存款与房产,长子早逝,由长子子女代位继承遗产。其余子女协商约定由一名儿子独自赡养母亲,母亲相关财产归该儿子。代位继承的两名孙辈长期未对祖父母尽赡养义务。法院综合赡养付出情况,判定孙辈可以代位继承遗产,但酌情减少分得数额,房产归实际赡养老人的儿子所有。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先去世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享有代位继承权,但继承权不代表必然均等分得遗产。 2、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却未尽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依法可以少分。 3、家庭成员之间达成的赡养及财产归属协议,在不侵害他人法定继承权益前提下可作为法院分割遗产重要参考。
1、《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子女先死亡,由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2、《继承法》第十三条,有扶养条件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可以少分。 3、《继承法》第三条,公民储蓄、房屋属于遗产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