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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协议效力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房屋为父亲与母亲婚后自建,登记在父亲名下。母亲过世后,子女未及时办理遗产分割。房屋纳入拆迁范围,拆迁单位依据不动产登记信息,与登记产权人父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两名女儿主张房屋含有母亲遗产份额,请求确认拆迁协议无效。法院认定拆迁方依据产权登记签约符合政策,驳回原告诉求,子女可另行起诉分割拆迁权益。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拆迁机构一般以不动产登记人为签约主体,不能以内部继承争议直接否定拆迁协议效力。 2、登记产权人签约后产生的安置利益包含遗产份额,继承人可另行起诉分割拆迁所得房产与补偿款。 3、家庭成员内部继承纠纷,不能对抗善意拆迁单位签订的合法安置协议。

 

法条依据

1、《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2、不动产登记具有公示效力,拆迁单位依据登记权利人订立合同具备合理性。 3、《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可就遗产对应的拆迁安置利益另行析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