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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房屋经继承登记由多名亲属按份共有,大部分共有人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同意出售房屋。持有少量份额的两名共有人未参与签约、拒绝配合过户。买方起诉全体共有人要求履行过户义务。法院查明同意出售一方所占份额超过三分之二,支持买方过户诉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处分按份共有不动产,取得三分之二以上份额共有人同意即可。 2、少数共有人不同意出售,不能阻碍符合法定条件下房屋交易履行。 3、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判决。

 

法条依据

1、《物权法》第九十七条,按份共有物处分规则。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缺席判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