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处分财产范围认定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继母再婚,继子由继母抚养长大。继母书写自书材料表示房屋留给继子。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母立遗嘱时仅拥有房屋 33% 产权,剩余 17% 产权是其去世后才取得。法院认定该书面材料属于合法自书遗嘱,遗嘱仅能处分立遗嘱时已经拥有的 33% 份额,后续取得的产权按照法定继承分割。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继子女受到继父母抚养教育,形成扶养关系,属于法定继承人。 2、自书遗嘱只能处分立遗嘱人死亡时已经取得的个人合法财产。 3、立遗嘱之后才取得的财产份额,不在遗嘱处分范围内,适用法定继承。
1、《继承法》第十条,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继承权。 2、《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立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 3、《继承法》第五条,有遗嘱按遗嘱继承,遗嘱未涉及遗产依法定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