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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放弃继承行为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男子对外负有债务尚未还清,在债权成立之后,男子自愿放弃继承配偶遗留房产的相应份额,并通过公证将该部分份额交由女儿取得。男子除案涉房屋份额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清偿债务。债权人起诉,请求撤销该放弃继承行为。法院认定放弃继承实质减少偿债财产,损害债权,判决予以撤销。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债务人负债期间放弃继承,导致责任财产减少、无力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2、放弃继承发生在债权形成之后,客观上危害债权实现,符合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条件。 3、债务人若主张不影响偿债,应当举证自身尚有其他足额财产用于还债。

 

法条依据

1、《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损害债权,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可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