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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财产协议优于遗嘱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被继承人生前与家人签订房屋共有协议,明确房产由女儿、配偶各占五成份额。次日其私自订立遗嘱,将房屋全部留给配偶。老人去世后,各方因房产、存款、抚恤丧葬费分割产生纠纷。法院认定家庭财产协议合法有效,后立遗嘱无权推翻在先有效约定,遗嘱对应内容无效,依法按协议分割房产,并对存款、抚恤丧葬费进行合理分配。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家庭成员自愿签署的财产协议效力优先于后续自书遗嘱。

2、遗嘱仅可处分个人合法财产,不能处分已约定归属的财产。

3、抚恤金、丧葬费非遗产,可参照法定继承规则分配给近亲属。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为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优先按照合法有效约定及遗嘱、法定继承办理。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