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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人先亡份额法定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两位老人先后立下自书遗嘱与公证遗嘱,约定名下夫妻共有房产由小女儿单独继承。小女儿早于母亲去世,养女依据收养关系主张继承全部房屋份额,其余子女不予认可,双方引发遗嘱继承纠纷。法院认定两份遗嘱均合法有效,因遗嘱继承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对应遗产份额不再适用遗嘱继承,转为法定继承、代位继承,最终判定养女与其余亲属按比例分割房产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同时存在真实有效的自书遗嘱与公证遗嘱,内容一致的,法院均予以采信。

2、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对应份额自动失效,适用法定继承规则。

3、合法收养关系等同于亲生母女关系,养女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利。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子女先死亡,由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遗嘱继承人先死亡的,相应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合法收养关系产生父母子女法定继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