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债务清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生前对外借款五万元,去世后其子公证继承全部房产遗产并完成转卖。出借人向继承人追偿欠款,继承人当庭否认借款事实。经笔迹鉴定,涉案借条属实,且继承人在继承公证时已自认自愿承担该笔债务。法院认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判决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及逾期利息。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被继承人生前合法债务,由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2、当事人公证时的自认内容具有法律效力,庭审反悔无依据,不予采信。
3、无息借款未约定还款时间的,逾期利息自起诉送达次日起计算。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债务。 2、《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债务人应当按期还款。 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