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遗产债务清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弟弟出资购置母亲单位福利房,父母去世后法院判定兄弟按七比一继承房屋份额。弟弟起诉兄长,要求按份额分摊房款、装修款、办证费及利息。法院认定购房款属父母不当得利债务,兄长需按继承比例分担房款与办证费用;装修用于共同居住已折旧,利息诉求不予支持。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无借款、赠与合意的垫资购房款,构成被继承人债务。
2、继承人仅以分得遗产价值为限偿还被继承人债务。
3、共有房屋管理办证费由各按份共有人分摊。
1、《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限遗产偿债。 3、《民法典》第三百零二条:按份共有人分担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