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姐妹分家放弃继承履行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五位姐妹的父亲去世后留有回迁房屋,五人自愿签订协议,约定由四名姐妹负责赡养母亲,剩余一名姐妹自愿放弃案涉房屋的继承权。四姐妹依约承担了母亲的赡养、医疗全部费用,但放弃继承的姐妹事后反悔,拒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四姐妹遂起诉维权。法院依法缺席判决,认定放弃继承协议有效,房屋由四姐妹继承。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继承人自愿书面放弃遗产继承,意思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该放弃行为合法有效。
2、各方达成的赡养换放弃继承的家庭协议,对所有家庭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恪守履行。
3、当事人无故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法院可依法缺席裁判。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人可以自愿放弃继承。 2、《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缺席可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