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抚养关系继父母无权占用继子女房屋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原告幼时随祖父母生活,与继母未形成抚养关系。原告成年后自行出资购买房屋、独立取得产权。继母经调解协议约定暂住三年,期满后拒不搬离,长期霸占房屋。原告起诉要求腾房排除妨害,法院判决继母限期搬离房屋。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母女之间无赡养、居住帮扶义务。
2、不动产以登记为准,房屋产权归原告个人所有,他人无权侵占。
3、口头、调解协议约定的暂住期限届满,占房行为构成物权侵权,应当腾退。
1、《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返还原物) 2、《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排除妨害) 3、《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完整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