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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权证遗产不予分割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姐弟三人因父母遗留房屋的继承过户产生纠纷,姐姐主张全家曾口头约定,由自己负责赡养老人、支付弟弟房屋补偿款,房屋归其个人所有。但涉案房屋仅办理了土地使用证,未取得合法房屋所有权证,权属不完整,不构成合法遗产,法院驳回姐姐的过户继承诉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可继承遗产必须是权属清晰、手续完备的合法财产,无证房屋不能认定为合法遗产。

2、仅有口头分家、赡养约定,无书面有效协议,无法对抗不动产登记效力。

3、未确权房产暂不具备分割、过户条件,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分割权利。

 

法条依据

1、《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物权的证明。 2、《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3、原《继承法》第三条:遗产仅限公民合法的个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