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证房屋合同权益法定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原、被告系姐妹,母亲去世后遗留两套未办理房产证的拆迁安置房,仅签订购房合同、享有房屋合同权益,母亲生前未立遗嘱。原告长期照顾母亲,主张单独继承其中一套房屋合同权益并自愿放弃另一套权益;被告抗辩原告已取得其他房产、不应再继承。法院认定未办证房屋的购房合同权益属于合法遗产,双方继承权利平等,判决两套房屋合同权益由姐妹二人各继承二分之一份额。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尚未办理产权证的房屋,对应的购房合同权益属于可继承的合法遗产。
2、法定继承中同一顺位继承人继承份额原则均等,单方自行放弃部分权益、对方不认可的,不发生单独继承效力。
3、当事人主张存在其他遗产,无证据证明的,法院不予采信。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无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均等。 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主张负有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