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收养关系存续期间遗产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夫妻婚后收养一女,未生育亲生子女,婚后共有一套房产。养父去世,未留有遗嘱。养母女后续通过法院调解解除收养关系,但解除行为发生在养父离世之后。养母主张养女长期未尽赡养义务,无权继承遗产,要求独自继承全部房产。法院认定养父去世时收养关系仍合法存续,养女具备法定继承人资格,且养母无证据证明养女拒不赡养,最终判决双方均等继承养父名下房产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被继承人死亡时收养关系尚未解除,养女依法享有法定继承权。

2、当事人主张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剥夺其继承权的,需自行举证,举证不能不予支持。

3、夫妻共同房产继承分割时,需先分出配偶一半份额,剩余遗产由法定继承人均分。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权平等,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遗产,应先分出配偶个人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