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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提前转让房产份额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家人签分家协议约定父母双亡后方可分房,一名姐妹重病急需用钱,兄弟姐妹提前协商由一人出资买下全部继承份额并付清款项。姐妹离世后,其子女以提前交易违反协议为由拒绝配合过户。法院认定重病属于情势变更,交易有效,依据房地一体规则,判决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归出资方,代位继承人配合过户。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分家协议限制条款遇重病救人等特殊情形可变通,不机械约束亲属。

2、继承人自愿收受购房款长期无异议,视为放弃继承,份额转让合法。

3、不动产遵循房地一体,房屋所有权转移,土地使用权一并变更。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2、《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3、《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