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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继子女丧失继承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房产系被继承人与原配婚内共有财产,被继承人再婚又离婚,前妻书面放弃房屋相关权益。继父母离婚后,继女随母亲生活,双方无抚养赡养往来。被继承人离世,继女主张继承,其余继承人均放弃份额,法院认定继女无继承权,房产由独子全部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再婚双方离婚且无共有财产,前妻不享有遗产继承权。

2、继父母离婚后不再存在扶养关系,继子女丧失法定继承资格。

3、全体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遗产由剩余继承人单独取得。

 

法条依据

1、《继承法》第五条 2、《继承法》第十条 3、《继承法》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