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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协议处分遗产排除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父母去世后遗留回迁房产,兄弟三人曾签订赡养分家协议,约定案涉房屋抵偿兄长此前为家庭建房、赡养支出的费用,其余两名兄弟自愿放弃该房屋继承权。此后兄长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第三人支付大部分房款并长期入住。多年后其中一名弟弟反悔,起诉要求继承分割该房产。法院认定兄弟间的分家赡养协议合法有效,房屋已提前处分,不属于可继承遗产,驳回原告诉请。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家庭成员自愿签订的分家、赡养、遗产处分协议,意思真实且不违法,合法有效。

2、亲属已通过有效协议提前处置房产的,该房产不再属于死者遗产,不得再主张继承。

 

法条依据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2、《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缺席,法院可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