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分房协议有效排除妨碍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长辈继承老宅后与他人共同出资翻建楼房,一家人共同签署书面分房决议,约定东侧房屋归女儿一家,西侧房屋归儿子,中间隔墙双方各占一半。后续儿子私自打通共用隔墙占用东侧房屋。女儿起诉确权并要求恢复墙体。法院认定分房协议真实有效,支持原告诉求。赡养、钱款纠纷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不在本案一并处理。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全体家庭成员自愿签署的分家分房协议,不存在违法情形,对签字各方具有约束力。 2、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拆除共有墙体,构成侵权,产权人有权要求恢复原状。 3、赡养、金钱往来属于独立法律关系,不能在房屋确权案件中合并审理,当事人可另行起诉。
1、《物权法》第三十六条,不动产遭受毁损,权利人可请求恢复原状。 2、《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 3、《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同法律关系应当分别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