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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房楼号转让确认效力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原房主转让单位集资房购房指标,双方签订协议,买方全额出资并长期占有使用房屋。原房主离世后,其子女主张转让无效、超诉讼时效,拒绝配合过户。法院认定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物权确认请求不适用时效,认可买方为房屋实际权利人,但无约定过户义务,驳回协助过户诉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集资房购房指标自愿转让,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有效。

2、确认物权归属的请求,不受诉讼时效约束。

3、合同未约定过户协助义务,继承人无配合过户法定责任。

 

法条依据

1、《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可请求确认物权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