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党某某、朱某等房产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党某 4 与原告李某系再婚夫妻。2023 年 1 月 10 日党某 4 病逝,二人婚姻存续期间购得西安市未央区案涉房改房一套,登记在党某 4 名下,双方认可房屋价值 80 万元。党某某、党某 2 系党某 4 亲生子女;党文胜(党某 4 之子)先于党某 4 去世,其女党某 1 享有代位继承权;党某 3 系党某某之子;朱某为李某与前夫之女。 党某 4 先后出具两份书面材料:2011 年遗嘱写明案涉房屋由党某某、党某 3 继承;2018 年《遗言书》仅约定李某生前可使用房屋,未处分房屋所有权。双方就房屋、银行存款等遗产分割产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继承涉案房产。另朱某主张其与党某 4 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要求参与遗产分割;党某某辩称其对被继承人尽主要赡养义务应当多分遗产。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本案核心在于厘清遗产范围、遗嘱效力以及继承人资格问题。第一,朱某再婚时已接近成年,无充分证据证明与党某 4 形成扶养关系,不具备继子女继承人身份,无权参与继承。第二,案涉房屋购置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党某某主张房屋为婚前房产置换所得但举证不足,法院认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半产权归李某所有;剩余 50% 产权属于党某 4 遗产,适用 2011 年有效遗嘱,由党某某、党某 3 继承。2018 年《遗言书》仅约定居住使用权,不能等同于产权处分遗嘱,不产生所有权继承效力。第三,双方名下银行存款、社保相关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先分割一半归属李某,余下遗产由李某、党某某、党某 2、党某 1 法定平均继承;党某某主张多分遗产,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佐证,不予支持。党某某主张的租金、丧葬费等争议不属于本案遗产审理范围,可另行起诉解决。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九十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婚姻存续期间购置房产原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为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共有财产分割遗产时应当先分出配偶享有的一半财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确立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规则;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范围以及代位继承制度;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均等,主张多分遗产应当提供充分证据。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规定当事人举证责任以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