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袁某怡与分宜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行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彭某兰与袁某勇婚后生育袁某、袁某怡两名子女,彭某兰名下登记有分宜县集资建房一套。彭某兰 2016 年去世,未留下遗嘱,案涉房产一半份额属于彭某兰遗产,袁某、袁某怡均享有法定继承权。2021 年,袁某勇向分宜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继承转移登记,提交村委会出具的不实亲属关系证明,隐瞒存在继承人袁某的事实。被告分宜县自然资源局据此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将房屋登记为袁某勇、袁某怡按份共有。后续袁某勇、袁某怡又将房屋出售并完成转移登记。袁某在袁某勇过世处理后事时发现自身继承权被侵害,起诉要求撤销涉案继承不动产登记。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本案核心审查不动产登记机关在继承登记中的审慎审查义务。第一,不动产登记机关虽对申请材料仅承担审慎审查而非实质调查义务,但当不同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内容明显冲突时,登记机关应当依法进一步核实。本案中村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与公安、社区出具的证明存在矛盾,被告未核实即采信虚假材料,同时未要求成年继承人袁某到场核实、未收集袁某放弃继承权声明,未尽法定审查职责,登记行为事实依据不足。第二,因案涉房屋后续已经再次买卖过户,原继承登记已被注销,不具备可撤销内容,法院依法确认该不动产登记行为违法。第三,袁某如想要追回房产权益,不能仅依靠撤销行政登记,需要另行通过民事诉讼向隐瞒继承人信息的袁某勇相关继承人主张民事赔偿。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1.8.6。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真实性负责,不动产登记机构负有审慎查验义务;《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明确继承登记应当查验全部继承人信息,核实有无其他继承人、有无放弃继承声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