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甲与吴某乙、吴某丙、郑某法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吴大光于 2022 年去世,无遗嘱。吴大光名下案涉房屋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吴大光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母亲牛家瑞、配偶郑某、儿子吴某甲。牛家瑞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发生转继承,牛家瑞的继承份额由其子女吴某乙、吴某丙继承。吴某乙、吴某丙自愿将自身全部继承份额无偿转让给吴某甲。吴大光去世后发放丧葬补助金 5941 元、一次性抚恤金 60657.61 元。吴某甲诉至法院,请求分割房产遗产、丧葬费与抚恤金。郑某主张长期与吴大光共同生活,抚恤金应当由其全部取得;吴某甲自愿放弃丧葬费主张。各方一致认可房屋作价 60 万元,吴某甲主张房屋所有权。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本案核心区分遗产(房产,适用转继承)与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适用转继承)。第一,案涉房产属于吴大光遗产,牛家瑞作为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份额转移给吴某乙、吴某丙,二人有权处分自身份额并转让给吴某甲,最终吴某甲享有房屋三分之二份额,郑某享有三分之一份额,房屋判归吴某甲所有,由吴某甲向郑某支付 20 万元折价补偿。第二,丧葬费优先归实际操办丧葬事宜的郑某,吴某甲自愿放弃该部分主张,法院予以准许。第三,死亡抚恤金并非死者生前遗留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发生转继承;吴某乙、吴某丙不能参与抚恤金分配,仅郑某、吴某甲有权分割。法院结合郑某长期与死者共同生活、相互扶养的事实,酌定郑某分得 60% 抚恤金,吴某甲分得 40%。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明确遗产范围,抚恤金不属于遗产;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确立法定继承规则;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范围;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转继承制度,仅适用于遗产;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规定缺席审理规则以及迟延履行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