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 1 与李某 2、李某 4、李某 6 遗嘱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李某 7 与配偶周某 1 生育子女李某 2、李某 4、李某 10、李某 1。周某 1 先去世,李某 10 后于李某 7 去世,李某 10 育有一子李某 6。李某 7 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书写书面材料一份,写明本人现金、定期存款全部由李某 1 继承,房产由子女均分。后李某 7 被法院宣告死亡。李某 1 起诉,请求依据该书面材料继承李某 7 名下全部银行存款。三被告抗辩:案涉材料并非真实遗嘱,仅是测试子女;李某 7 曾录音称仅公证遗嘱有效;李某 7 立遗嘱时意识不清;此前房产继承调解时各方均称无遗嘱;遗嘱中的 “现金” 不包含银行账户存款。法院查明,被告提交的录音均形成于案涉书面材料之前;房产调解案件仅处理房屋,未涉及存款遗产;李某 7 名下无大额现钞,遗产全部为各类银行账户、定期存单资金。另本案一并处理多发养老金退还、遗属抚恤金分配事宜。
【律师评议】
刘颖新律师认为:
本案核心是自书遗嘱效力认定以及遗嘱文字的解释规则。第一,案涉文书由李某 7 亲笔书写、注明日期,内容明确对身故后财产作出安排,符合自书遗嘱法定形式要件。被告提交的录音产生时间早于涉案书面材料,仅能反映立遗嘱人此前阶段性想法,不能推翻在后形成的书面遗嘱;被告无证据证明李某 7 订立文书时无民事行为能力、受欺诈胁迫,亦无后续新遗嘱,遗嘱合法有效。第二,前案房产继承调解笔录中当事人陈述 “无遗嘱”,仅针对房屋遗产,不涉及本案存款,不能否定存款遗嘱效力。第三,结合遗产客观情况,李某 7 并无大量实物现金,按照通常文义与上下文理解,遗嘱所写 “现金、定期存款” 应当包含全部银行账户、存单内资金。第四,遗属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能依照遗嘱处分,由法定继承人平均分配;多发养老金应当在李某 1 继承遗产范围内向社保机构返还。
【法条依据】
本案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确立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仅后订立的合法遗嘱才能变更、撤回在先遗嘱,单纯口头、录音陈述不产生撤回效力;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界定遗产范围,抚恤金不属于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适用遗嘱分配。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规定迟延履行债务利息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