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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拆迁置换遗嘱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妻子婚前自有老宅,婚后该房屋拆迁置换取得新房及拆迁权益。妻子生前立下合法自书遗嘱,将全部拆迁置换房产赠与自己妹妹。丈夫主张房屋婚后产生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遗嘱处分无效。法院认定婚前房产拆迁置换所得,只是财产形态转化,仍属于个人婚前财产,遗嘱合法有效。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婚前个人房屋婚后拆迁置换新房,属于财产形态变更,不改变婚前个人财产属性。 2、婚前房产拆迁产生的增值、置换权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无权分割。 3、所有权人可通过遗嘱自由处分个人婚前财产,遗嘱合法有效应当遵照执行。

 

法条依据

1、《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立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 2、《民法典》婚姻编规定,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形态转化不改变权属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