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有效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二人分别设立公证遗嘱,约定各自享有的房屋份额全部由次子继承。两位老人先后离世,其余子女对公证遗嘱均无异议,但不愿配合办理过户。次子起诉,请求确认遗嘱有效并单独继承涉案房屋。法院认定两份公证遗嘱形式、内容合法,判决房屋归次子继承。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自愿订立,符合法定要件,若无相反证据推翻,具有法律效力。 2、夫妻二人分别订立遗嘱处置各自名下共有房产份额,互不冲突,应当一并遵照执行。 3、其他法定继承人认可遗嘱效力的,应当配合继承人完成不动产过户手续。
1、《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合法财产。 2、《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公证机构依法出具,具备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