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放弃继承与公证遗嘱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再婚夫妻婚后取得房改房屋,属于二人共同财产。继母离世后,继母亲生子女经公证自愿放弃继承母亲房产份额,相应份额由继父取得。继父随后订立公证遗嘱,将整套房屋交由小女儿继承。大儿子主张当初出资购房、房屋应当归自己,但已经收取小女儿支付的补偿款;继母子女事后反悔想要继承母亲份额,法院均不予支持,房屋判归小女儿所有。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经公证的放弃继承声明,具备法律效力,作出声明人不能随意反悔。 2、合法有效的公证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应当按照遗嘱处置遗产。 3、出资购房纠纷若已通过书面协议、款项收付结清,不能再次以此主张房屋产权。
1、《继承法》第五条,有遗嘱按照遗嘱继承。 2、《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具备法定效力。 3、《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人可以书面形式放弃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