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权不属遗产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父母生前承租一套公有住房,仅享有房屋使用权,无房屋所有权。父母过世后,兄弟姐妹签订协议,由弟弟出资补偿兄长、独占居住涉案公房。多年后弟弟个人出资、使用自身工龄完成房改,合法取得房屋完整私有产权。房屋遇拆迁时,兄长主张该房屋为父母遗产,要求分割继承。法院认定公房承租权不属于可继承遗产,房改后房屋归弟弟个人所有,驳回原告诉请。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公有住房仅有承租使用权,不属于公民个人遗产,不能发生继承。
2、家庭成员自愿达成的住房处置协议合法有效,对全体成员具有约束力。
3、个人出资、利用个人工龄完成房改取得的房屋产权,归个人单独所有。
1、《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性质不得继承的财产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