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中介服务欠款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件事实
原告为被告办理房屋继承公证、过户、卖房代办等手续,双方口头约定代办服务费 5 万元,被告亲笔出具欠条确认。原告已完整完成全部代办、卖房交易事宜。事后被告拒不付款,被告丈夫又出具保证书承诺付款,但仍未履行。被告辩称系受他人委托、签字未经细看,不愿付款。法院认定双方中介服务关系真实有效,欠款、保证书均合法有效,判决二被告共同支付服务费及逾期利息。
1、口头中介服务约定+手写欠条,可合法成立中介合同关系,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债务人配偶出具付款保证书,属于债务加入,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3、当事人以签字草率、未看清内容为由拒付费用,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1、《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2、《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债务加入的,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3、《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促成交易的,委托人应当按约支付报酬。